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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拖欠贷款集团诉讼案件

发表时间: 2014-11-04 作者:admin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某银行丰台、开发区、东四支行(以下简称三支行)
被告:164名个人
被告:北京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为购买被告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房产,164名个人分别与三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由A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三支行分别发放了全部贷款。但因购房人退房或者未实际使用贷款购房,月供一直由A公司代为偿还。后A公司经营不善,不再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问题产生。
2007年3月,三支行获悉A公司尚存在其他大笔债务,其他债权人意欲对其提起诉讼,为使三支行正常贷款利益得到维护,三支行决定立即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的典型性】

问题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如何获得有利于银行的判决结果。


【诉讼方案】

2007年3月,我所接受委托代理该164件案件,案件标的合计约2亿元。该银行对此集团诉讼案件非常重视,对此案的处理提供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同时给予明确指示:1、快审快结,保证胜诉。2、避免新闻媒体报道。3、避免刑事案件发生。该集团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人数众多,为使银行利益最大化,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将所有起诉和财产保全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共计起诉书820份,保全申请书492份,证据654份共计16400页,并迅速提起诉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但在本集团诉讼中,我们又遇到以下问题:
1、部分贷款人否认其购房和贷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认为个人没有实际获得房产而主张是为A公司套取银行贷款,从而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部分借款人个人希望新闻媒体或公安机关介入,或以刑事举报相威胁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在案件起诉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这类假按揭案件在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借款人和开发商的责任,是否应该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我们和法院的积极沟通,法院同意仍然在民事范围内审理该批案件并顺利结案,实现了当事人的委托意愿。在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剩余案件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判决。


【成果】

2007年6月至11月间,法院陆续作出判决,均认定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通过判决或调解方式确定贷款人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有112件,判决贷款人个人就A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10%还款责任的有52件。同时上述案件均认定A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本集团诉讼案件已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执行完毕,最终实际处置资产2.6亿元,三支行参与了执行案款的分配,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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