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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银行密云支行诉北京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诉讼案件

发表时间: 2014-11-04 作者:admin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某银行密云支行(以下称“密云支行”)
被告:北京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
2008年,北京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密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密云支行向B公司发放了全部贷款。但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清偿全部贷款,导致该笔贷款不良。

在经过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6月,密云支行为维护正常贷款利益决定立即对B公司提起诉讼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的典型性】

迅速进行财产保全并实现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诉讼方案】
2009年7月,我所接受委托代理该案件诉讼。在诉讼开始时,我所就充分考虑到了本案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只有对B公司的财产(主要是B公司建设的商品房)进行第一顺位的保全才能取得对保全财产优先处置的权利;同时,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还有利于控制其销售商品房所得资金的控制从而迅速实现密云支行的债权。为达到上述目的并使银行利益最大化,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就向管辖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后就对B公司的部分商品房在足以清偿密云支行债权的范围内进行了查封。


【成果】

2009年9月,在管辖法院的调解下,密云支行与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最快的速度使该调解书生效。
此后,我所律师积极与B公司多次沟通,B公司同意对密云支行已经查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由密云支行监控销售收入并配合法院解除对已出售房屋的查封,并将销售收入用于返还密云支行的贷款。从而使得在2009年12月份时候,B公司就已经偿还了大部分的贷款。截至2010年10月,B公司已经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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